親愛的SNUG愛用者 鈞鑒:
本公司深感榮幸,近日屢獲它牌用sNug做為比較宣傳內容,但是內容有幾個謬誤可能引起愛用者的不安及衛生機關關切,本說明僅為sNug愛用者及衛生機關釋疑,我們更正說明以下七點:
一、 錯誤一:指本公司網頁售價280元-320元。
說明:本司sNug除臭襪的最低定價是200元起,而按不同之款式,售價在200元~380元之間,還享有滿雙折扣,及無效保證退費服務。
二、 錯誤二:開本公司網頁畫面指稱我們的紗線是噱頭。
說明:本公司所專用的「黃金比例」除臭紗不是噱頭,而是真實由「日本知名東洋紡研發的除臭纖維(聚丙烯酸酯)、縲縈、美國棉」特別比例紡織而成,可以在10秒內完全分解阿摩尼亞的味道,本公司在公開賣場有提供消費者現場實驗纖維原料和成襪的除臭效果,也歡迎消費者親至本公司實測。
三、錯誤三:不斷提及除臭襪有抗菌功能。
說明:為免媽媽們恐慌也避免衛生機關稽查人員誤解,特此說明,本公司恪守衛生醫療法規,除臭效果是採用日本東洋紡Toyobo專利除臭纖維,屬於安全物理除臭,【無添加抗菌劑】,所有的宣傳文宣及網頁皆無主張抗菌、殺菌,請機關大人明察。
四、錯誤四:內容提及「大部分賣品牌的都是找設計公司,找大陸、去大陸做,回來再打機能上去」等語。
說明:本公司sNug襪子是自己設計、採用進口日本除臭纖維原料,在台灣指定紡紗原料、染整、生產皆在台灣合格工廠製造,紡紗及染整工廠皆通過生態紡織標籤OEKO-TEX,本公司產品亦皆通過MIT驗廠驗料榮獲MIT台灣製微笑標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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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錯誤五:指著網頁上我們標註的襪子特色,強調其襪一模一樣,材料織法功能一模一樣只要90元。
說明:本公司絕非使用該牌強調的「工研院抗菌精梳棉紗」,而是從日本進口東洋紡的聚丙烯酸酯,在台灣進行紡紗、染整、織襪,程序和原料和工法皆有所不同。絕對和該牌預計生產的襪子不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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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錯誤六:指稱本公司snug網頁上的客人見證加上「使用者見證分享皆屬個案案例,不保證絕對有效,成效因人而異」是怕被客人告。
說明:此句是依廣告媒體之規定加以註明,根據公平交易法法源而定,而本公司遵守法規自然必須加註,但是sNug除臭襪的效果與口碑保證都是真實見證,歡迎民眾查證。
七、錯誤七:指稱我們網頁上的客人見證這些可以請寫手來寫。
說明:這些都是真實見證,因為老闆本身理念信仰的緣故,規定公司不可以作假見證,不可以欺騙消費者。所以本公司的文宣沒有噱頭,都是一分證據說一分話。
最後我們想說,台灣的除臭機能襪如雨後春筍般出現,已經是非常成熟的市場,除臭未來會逐漸成為襪子的基本標配,每個品牌有自己的特色和訴求,以滿足不同群眾的需求,我們是小公司並無法滿足每一個人不同的需求,市場需要更多優質好廠商來供應市場需求,
預祝大家生意興隆,一起帶給消費者更好的產品與服務。
感謝消費者口碑見證,你們的肯定與支持是我們繼續精進的原動力!
 
SNUG科技健康襪 敬啟
2018/10/09
法律顧問提供法條參考:
公平交易法:
「事業不得在商品或廣告上,或以其他使公眾得知之方法,對於與商品相關而足以影響交易決定之事項,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第21條第1項
「前項所定與商品相關而足以影響交易決定之事項,包括商品之價格、數量、品質、內容、製造方法、製造日期、有效期限、使用方法、用途、原產地、製造者、製造地、加工者、加工地,及其他具有招徠效果之相關事項。」第21條第2項
「事業不得為競爭之目的,而陳述或散布足以損害他人營業信譽之不實情事。」第24條
「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事業亦不得為其他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或顯失公平之行為。」第25條
「事業違反本法之規定,致侵害他人權益者,被害人得請求除去之;有侵害之虞者,並得請求防止之。」第29條
「事業違反本法之規定,致侵害他人權益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第30條
「違反第二十四條規定者,處行為人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下罰金。」第37條第1項
「法人之代表人、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違反第二十四條規定者,除依前項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亦科處前項之罰金。」第37條第2項
「前二項之罪,須告訴乃論。」第37條第3項
民法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第184條第1項
「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第184條第2項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第195條第1項
刑法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第310條第1項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第310條第2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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